【财华社讯】庄士中国(00298-HK)与庄士机构国际(00367-HK)联合公布,他们作为索偿人近日收到四川法院有关该项索偿的判决,并颁令解除索偿人与中方合作伙伴之间就该项目订立的多项协议;中方合作伙伴须向索偿人支付逾1.2亿元(人民币.下同)(即索偿人为该项目投资的原出资款),连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两倍利息,有关利息由2009年7月1日起直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此外,中方合作伙伴须向索偿人支付该项目内的部分租金收入,金额约为352万元;中方合作伙伴须向索偿人偿还索偿人作出之贷款1005万元,连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有关利息由2007年11月23日起直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中方合作伙伴须向索偿人偿还索偿人作出之贷款1000万元之49%,连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有关利息由2007年11月22日起直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中方合作伙伴须向索偿人偿还索偿人作出之贷款1090万元之49%,连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有关利息由2009年7月23日起直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判决亦指出,中方合作伙伴应于判决生效起计30日内支付判决款项。据庄士中国法律顾问之意见,索偿人及被告人均有权对判决提出上诉。倘索偿人或被告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有提出上诉,则判决将会生效。判决款项实际金额仅可于判决生效及直至实际支付日期止而厘定。根据索偿人作出的估计以作参考用途,按直至2019年12月31日计算的判决款项约为人民币2.854亿元(相等于约3.168亿港元)。于2019年9月30日,庄士中国于该项目的总投资成本约为1.468亿元(相等于约1.629亿港元)。
目前,索偿人尚未收到任何通知,亦不知悉任何被告人是否会提出上诉。同时,索偿人亦正向其法律顾问寻求有关是否就判决提出上诉的法律意见。
庄士中国及庄士机构国际于2018年6月1日联合公布,有关庄士机构及庄士中国就成都共同发展项目之权益入禀四川法院,向中方合作伙伴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胡先成、乙方成都金宇控股集团及甲方之配偶提出索偿一事,索偿人已将索偿金额提高约1.24亿元人民币,至约5.59亿元人民币(相等于提高约1.53亿港元至6.88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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