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绿科科技国际(00195-HK)公布,该公司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该公司非执行董事兼主要股东古润金发出的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的书面要求召开该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通过有关委任及罢免该公司董事的普通决议案;该公司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收购Yu Jin Investment Co. Ltd的10%之已发行股本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该公司日期为2019年12月26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委任Sumiya Altantuya小姐为执行董事,金晔先生为非执行董事及段志达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该公司收到由古先生作为原告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向该公司、聂东先生(执行董事)、汪传虎先生(执行董事)、谢玥小姐(执行董事)、曾锦先生(非执行董事)(聂东先生、汪传虎先生、谢玥小姐及曾锦先生统称为“被告董事”)以及Yu Jin Holdings Co., Ltd.(股份转让协议下的卖方)为被告人发出的传讯令状(高等法院民事诉讼编号2415/2019)。
根据该令状,原告人指称(其中包括):(a) 并无就该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就批准(其中包括)拟收购事项及委任董事所举行的董事会会议给予合理通知以批准,及该董事会会议未获有效召开;和(b) 被告董事于该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和/或通过批准拟收购事项和委任董事的决议时,是出于不正当目的和/或违反其受信责任的行为。
原告人要求(其中包括):1.该等决议无效或须予作废的宣告;2.股份转让协议无效或已被撤销的宣告或股份转让协议作废的命令;3.禁止本公司(无论是透过其本身,其董事、人员、雇员、佣工或代理人或任何上述人士或其他人)无论代表其本身或代表任何被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其中包括)以下任何行为的命令:(a)采取任何步骤(无论直接或间接),以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履行、继续进行及/或实施拟收购事项或拟向卖方或其他方作出的股份配发或发行,及/或作出任何与此有关的其他行为,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公司的股本;或(b)采取任何步骤以行动、履行或以其他方式依赖该等决议或Sumiya Altantuya小姐、金晔先生和段志达先生的任何指令、投票或指示;及4. 讼费。原告人亦提出了各方传票(“传票”),以申请针对本公司的禁制令,并在对传票作出实质性裁定之前,申请针对该公司的临时禁制令,直到进行审判或进一步命令(或如作出临时禁制令,直至传票的实质性裁定)为止,以禁止该公司(无论是透过其本身、其董事、人员、雇员、佣工或代理人或任何上述人士或其他人),无论代表其本身或代表任何被告进行任何禁止行为。
该公司(古先生的替任董事许进胜先生对此持异议)及被告董事强烈否认原告人的上述指控。该公司目前正在就上述法律行动寻求法律意见,并将对此采取适当行动。该公司将在适当时候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该公司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任何进一步的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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