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绿科科技国际(00195-HK)公布,于2019年12月24日召开的该公司董事会议上,董事商议该公司是否有必要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329条(“证券及期货条例”)行使其权力调查该公司股份的实益拥有权,以厘定丹斯里皇室拿督古润金P.S.M., D.P.T.J. J.P(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是否合共持有该公司股份30%或以上之投票权权益。
于2020年1月6日召开之该公司董事会会议上,大多数出席的董事投票赞成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29条行使该公司权力展开行调查(惟许进胜先生(古先生之替任董事)就向从事调查的专业人士支付的应付费用水平持有反对意见)。该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29条行使其权力并展开调查,首项调查包括古先生在内的注册股东、及经纪商,以及中央结算系统(即处理所有香港上市股票的结算系统)之参与者。
任何人士收到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29条发出的调查通知,均有责任及义务对调查作出回应。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4条,任何人士:(a)任何人,如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未能遵守该通知,或(b)有关人士:(i)看来是遵从通知的规定,就任何要项上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以及(ii)知道,或罔顾有关陈述是否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均构成犯罪,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i)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两年;或(ii)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0条,凡任何法团所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订罪行,经证明是在该法团的任何高级人员或看来是以该身分行事的人协助、教唆、怂使、促致或诱使下犯的,或是在该人的同意或纵容下犯的,或是可归因于该人罔顾实情或罔顾后果的,则该人与该法团均属犯该罪行,并可据此予以起诉。该公司将待调查有任何发现或进展后另行刊发公告。承董事会命绿科科技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谢玥香港,2020年1月6日于本公告日期,该公司董事会包括五名执行董事,即李冬先生、聂东先生、汪传虎先生、谢玥小姐及SumiyaAltantuya小姐;两名非执行董事,即丹斯里皇室拿督古润金P.S.M., D.P.T.J. J.P(许进胜先生为其替任董事)及金晔先生;以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季志雄先生、曾锦先生、周永秋先生及段志达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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