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环球(01019-HK)公布,该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将就有关该公司之任何潜在违规行为进行独立审查及调查。就此而言,该公司已委任富事高谘询有限公司进行独立法证调查。富事高已完成调查,而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向董事会提交调查报告之最终草案以供最终审阅。
以下为调查报告之主要结果概要。
(1) 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完成之向当时现有股东发行18亿股该公司发售股份之公开发售兹提述该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有关该公司公开发售之公告。根据调查报告,富事高发现以下与二零一五年公开发售有关之主要问题:二零一五年公开发售已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完成,据此,于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之当时股东可选择就每股当时现有股份以每股0.25港元(即折让71.3%)认购三股发售股份。其中两名认购人为王利民先生(已暂停职务之本公司执行董事)及麦光耀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彼等按折让价合共认购约199,000,000股该公司新股份。
王利民先生及麦光耀先生已于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后一周内以每股约0.9港元出售其全部股份。同样,康健国际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联交所股份代码:3886)通过二零一五年公开发售认购390,000,000股股份,随后于二零一五年公开发售完成后两个月内出售其大部分股权。根据调查,二零一五年公开发售可能并非为该公司真正利益而进行,其目的乃通过按折让价认购股份并于短时间内在市场上出售来实现个人财务收益。富事高在此类别下确定之问题及事实已成为该公司在HCA 2922/2017中提起诉讼之主体事项。
此外,根据调查报告,富事高有关二零一五年公开发售之主要观察包括(其中包括)以下内容:二零一五年公开发售中之“独立财务顾问”由与谜网及麦光耀先生有联系之公司间接拥有;二零一五年公开发售共筹集现金收益442,800,000港元。大部分收益已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及六月转至康宏财务有限公司(康宏财务),而康宏财务为各谜网公司及/或其联系人提供资金;及 二零一五年公开发售所发行股份之至少45%(可追溯)已由与谜网相关之各方认购,包括多名该公司主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十间其他谜网公司。
该公司于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发行7,500,000,000股新股份兹提述该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有关该公司配售及认购新股份之公告。根据调查报告,二零一五年十月股份配售乃由与谜网公司相关之配售代理、包销商及财务顾问促成。确认之大多数承配人亦与谜网相关。于二零一五年十月股份配售后,大部分股份配售所得款项已汇至本公司两间全资附属公司,即康宏财务及康证有限公司,而该两间公司为各谜网公司及/或其联系人提供资金。富事高在此类别下确定之问题及事实已成为本公司在HCA 2922/2017中提起诉讼之主体事项。
该集团于有关期间之借贷业务根据调查报告,富事高确定以下与该公司于有关期间之借贷业务相关之主要问题,主要涉及康宏财务于有关期间发放之贷款:于有关期间,该集团涉及提供贷款之借贷业务乃主要通过康宏财务进行。该集团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从其直接控股公司收购康宏财务。富事高无法找出任何同期文件解释此次收购之背景及商业理由(如有); 富事高注意到,紧随收购康宏财务后,谜网之多名联系人获委任为康宏财务之董事及/或高级人员,从而被授予批准贷款申请之权力;•富事高已确定(其中包括)康宏财务于有关期间发放之贷款产生之以下主要问题:(i) 康宏财务自二零一三年(包括有关期间)以来之贷款组合主要包括向与谜网直接或间接相关之借款人发放贷款;(ii) 无法解释康宏财务向谜网公司及/或其联系人发放贷款之业务实质及商业理由;(iii) 证实贷款发放之业务实质及商业理由之支持文件有限,且缺乏任何借款人信贷质素及还款能力之详尽尽职调查证据;(iv) 在康宏财务当时管理层指示准备向借款人提取贷款后,存在大量事后准备内部借贷报告之情况;(v) 于届满日期后有大量尚未偿还或逾期之贷款发放,而当康宏财务延期该等贷款时,并无任何妥善记录之理由;及(vi) 即使贷款发放被描述为“有抵押贷款”,贷款仍可在并无抵押或足够抵押或在并无抵押品资产之情况下发放。就康宏财务因未支付尚未偿还贷款而造成之直接金钱损失而言,康宏财务已于HCA 399/2018(有关康宏财务贷款予Athena Power Limited之损失)及HCA 1228/2019(有关应收Blue Farm Limited之尚未偿还贷款)展开法律诉讼。
就富事高发现之主要问题而言,该等问题已被纳入HCA 2922/2017及HCA 399/2018,以支持本公司针对前管理层因违反该公司及康宏财务之授信责任而提出之索偿。该集团于有关期间之自营投资业务根据调查报告,富事高已发现以下与该公司于有关期间之自营投资业务有关之主要问题:该集团于有关期间作出之自营投资主要由康宏财务持有,包括投资上市股权、公司债券、基金及其他自营投资。发现之主要问题为:该集团之自营投资业务乃于二零一三年初开展借贷业务时或前后同时推出。许多谜网公司之联系人获委任为该集团相关营运附属公司之董事及/或高级人员,因而获授予评估及批准有意投资之权利;(ii) 概无确认该集团遵守其正式投资政策之同期文件或同期文件有限;(iii) 概无足够支持文件以确定投资之实质、商业理由及目的,包括缺乏评估、估值基准、尽职调查、独立核证及管理层批准之记录;(iv) 上市股权投资过度集中于许多谜网公司发行之股份;(v) 与谜网相关之投资组合过多;及(vi) 于多数情况下,该集团对上市股权及公司债券作出之投资违反该集团之普遍内部交易限制。
就富事高发现之主要问题而言,该公司已就(1)收购第一信用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2)重组中国绿色食品(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之可换股票据;(3)收购信盈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4)投资Cassia Fund确定金钱损失,并已于HCA 399/2018及HCA 1228/2019对相关不法行为者提起法律诉讼。此外,就收购信盈而言,廉政公署已指控曹贵子医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陈毅凯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及陈丽儿女士(已暂停职务之该公司执行董事)串谋诈骗本公司及联交所。(5) 该公司于有关期间之证券交易业务根据调查报告,富事高已发现以下由该公司于有关期间之证券交易业务产生之主要问题,主要涉及康证发放之孖展融资贷款:康证于二零一五年十月开始其证券孖展融资业务,其时间与上述二零一五年十月股份配售同步;由于向少数客户及与谜网相关联之相关客户群提供之孖展融资过度集中而导致信贷风险较高;康证客户提供之证券抵押品过度集中于非指数股份,其中包括谜网公司及/或于联交所GEM上市之其他公司发行之股份,该等股份具有高相关性风险、低流通量及市场波动性;康证证券孖展融资业务之惯例与相关监管框架(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发出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规定之审慎贷款惯例原则不符。
尤其是:(i) 于最初开户时及按持续基准均未对客户之财务实力进行充分独立评估;(ii) 康证之信贷委员会定期批准客户提升孖展贷款比率及/或孖展贷款限额之请求,尽管相关批准文件并未充分证实该等请求背后之考量及商业理由(如有);(iii) 康证孖展客户定期自康证获得大量证券孖展贷款,其金额大幅高于康证适用内部政策及程序中规定之违约信贷限额;(iv) 许多康证孖展客户能够自其孖展账户中提取现金发放用于未知及/或无记录用途,违反证券孖展融资信贷额度之目的及商业理由。康证孖展客户提取之若干证券孖展贷款被发现与购买证券之目的无关;(v) 有关执行追加保证金之文件不足以促进管理层审查及监督追收保证金程序;及(vi) 康证之股份配售活动由谜网公司及/或彼等之联系人主导。就富事高发现之主要问题而言,该等问题已被纳入HCA 2922/2017及HCA 399/2018,以支持该公司针对前管理层因违反本公司及康证之授信责任而提出之索偿。(6) 向CIS支付分配售佣金根据调查报告,富事高发现:于有关期间,若干投资者认购本公司之七年期公司债券;七年期公司债券乃于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二零一五年一月期间透过六批配售发 售;该公司就债券发行委聘配售代理,配售佣金应于成功配售债券时支付予配售代理; 富事高就债券发行及向CIS支付分配售佣金所发现之主要问题为:(i) 根据上市规则,CIS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其主要股东包括王利民先生、麦光耀先生及冯雪心女士(已暂停职务之本公司执行董事),彼等合共拥有CIS约28%间接权益。
(ii) 于债券发行之六批配售中,CIS于其中三批担任声称分配售代理,并收取大部分配售佣金。此外,于有关期间委聘配售代理时,概无有关任何正式选择配售代理之充足文件证据,亦无同期文件解释厘定配售费用之依据;及(iii) 并无向该公司披露委任CIS为债券发行之分配售代理。由于尚未披露CIS作为该公司关连方之参与情况,故可能违反上市规则项下之关连方交易规定。富事高在此类别下发现之问题及事实已成为该公司于HCA 3001/2017所开展诉讼之主体事项。此外,麦光耀先生及陈丽儿女士(已暂停职务之本公司执行董事)于二零一九年七月被廉政公署指控串谋诈骗该公司及联交所支付该等配售佣金。
该公司股份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一时零四分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其后自动更改为“停牌”)直至另行通知为止。该公司将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知会公众人士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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