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上市公司五龙电动车(00729.HK)近日因董事会与大股东之间的“内斗”广受市场关注,其正在实施中的“2供1”供股方案被认为是引发这场内斗的导火索,随着事件逐步深入,其供股方案的合理性也遭媒体深度质疑。
2月14日晚间,五龙电动车发布澄清公告,就近期媒体对其“供股”事项相关报道的质疑进行了回应。
此前,五龙电动车曾发布供股公告,拟以0.20港元/股的价格供股,发行最多10.17亿股供股股份,筹集约2.03亿港元(扣除开支前)。而根据其2月10日更新的供股计划,最多募集9.75亿股,筹集最多约1.95亿港元(扣除开支前)。
资料显示,五龙电动车的供股计划遭到了包括董事局主席在内的两名董事反对,其大股东金港集团更是致函港交所希望否决该供股计划,理由是,其供股方案存在不合规的地方。
根据五龙电动车的“二供一”供股方案,供股将按非包销基准进行,并明确了一点,倘供股认购不足,任何不获认购供股股份将根据不获认购安排配售予独立承配人,这意味着,如果股东方不认购或认购不足,那么五龙电动车将对没有认购的供股股份进行配售。
值得留意的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7.12A条规定:“上市发行人配售需根据股东授予董事会的一般性授权而进行,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特别认可该项配售。”
而为解决公司资金需求,在2019年9月3日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上,五龙电动车股东会曾授予董事会20%配售的一般性授权,而该20%配售的一般性授权董事会已于2019年11月13日完成的2.8亿股新股配售用尽。
五龙电动车大股东金港集团高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五龙电动车若将不获认购供股股份配售给独立承配人,实际上是将不获认购供股股份转为配售方案,而事实上五龙电动车董事会已无配售的一般性授权,如果将不获认购供股股份转为配售,必须经股东会再次授权。
据此,媒体对五龙电动车供股的合规性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方案的背后实际上有可能涉及配售,管理层或可借配售予所谓的“独立第三方”加强对公司的控股权,从而摊薄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
据金港集团透露,1月20日,金港集团向五龙电动车递呈了供股零佣金包销方案,山证国际向五龙电动车递呈了供股无包销2%佣金方案。1月21日五龙电动车董事会在未向金港集团作任何回复情况下,便发布供股公告,公告中并未选用中信建投、山证国际、金港集团其中任何一方作为代理,而是另行委托高诚证券有限公司(下称“高诚证券”)作为佣金3%无包销的代理。
五龙电动车在澄清公告中称,董事会决定不进行由主要股东包销之供股,主要是因为根据上市规则须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包销安排而需时较长,此外公司与主要股东之间就包销方案安排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如包销之主要股东可以通过其他股东无法可得到的包销安排增加其在本公司的股权,对其他股东是不公平的。
由此不难看出,在此次供股中,五龙电动车董事会确实是想要“踢开”大股东的,而其供股方案也确实巧妙地避开了股东大会审议这一个流程。
联交所《上市规则》第7.18A条:“供股(rights issue)是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他们可按其现时持有证券的比例认购证券”;第7.19A条“基于供股将导致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或市值较紧接本公告日期前的十二个月内增加不多于 50%,毋须待股东批准”。
但是,这样就真的合规吗?
一位香港法律界资深人士介绍,此处“毋须待股东批准”是特指股东供股。如果供股是按包销方式进行(可以是股东或合资格机构),则可以按照包销协议将不获股东认购供股股份配售予包销商,但应该遵守《上市规则》第7.19(1)至(5)条。
如果供股是按无包销进行,则在出现股东供股认购不足情况(尤其是上市公司已经按照《上市规则》第7.21(1)a安排之情形的)的那一刻,不获股东认购供股股份的配售,即应该适用《上市规则》第7.12A条之规定:“上市发行人配售需根据股东授予董事会的一般性授权而进行,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特别认可该项配售”。假如该部分股份是在股东大会已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授权完成配售;假如该部分股份超出股东大会的授权,则董事会无权做出安排配售予独立承配人的决定,须完成股东大会授权方可。
也就是说,五龙电动车此次供股方案,是刻意混淆供股与配售的规定,违反了联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如果五龙电动车此次供股最终实施,极端情况是通过采用供股的方式,并促使股东全部放弃供股或极少量供股,再将放弃供股的股份转为配售,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不经股东批准而将股本扩张50%,这也将成为借供股之名“暗度陈仓”行配售之实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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