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2019 年12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 5 月 1 日生效。
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更多精彩內容,請登陸
財華香港網 (https://www.finet.hk/)
現代電視 (http://www.fin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