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稿提出,引导砂石土等矿业权有序投放,并妥善处理好与林地、草地、基本农田等关系。支持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投放大型砂石采矿权。对符合条件的已设采矿权,依法予以延续登记。鼓励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实现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依法回收利用采矿废石,但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将采出的废石、土方擅自出售牟利的,按违法采矿处理。
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不需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砂石土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以外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公开透明,销售收益的使用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明确细化矿业权重叠有关规定。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之间范围重叠,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申请人,在取得矿业权后,应在开始勘查开采活动前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情况,并依照承诺不影响已设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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