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条例》指出,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于出资人职责,《条例》表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对于出资人职责,《条例》表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有关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条例》指出,1.对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2.对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3.对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4.对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对于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条例》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一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国有金融机构实质开展业务的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控股企业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控股企业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强调,设立国有金融机构应当符合国有金融资本优化布局和提高配置效率的要求。设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以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应当书面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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