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宝沙发展(01069-HK)公布,于2020年5月15日,公司接获一名公司发行的债券之持有人(呈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呈由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盘命令之呈请。该呈请乃针对就公司无法偿付该等债券的未偿还本金及应计利息合共10,158,794.52港元而提交。公司正就该事宜寻求法律意见,及有意对该呈请作出积极抗辩,但亦可能尝试协商和解。
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告知其股东及投资者有关该呈请之任何重大发展。清盘呈请之影响倘公司因该呈请而最终清盘,则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于清盘开始日期(即发起该呈请的日期,亦即2020年5月15日)后就公司财产(包括诉讼中物权)作出的任何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本公司股东地位变更,依据香港法例属无效,除非获得法院的认可令。倘该呈请随后被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则在2020年5月15日或之后作出的任何处置均不会受到影响,因此董事会谨此提醒其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倘公司最终清盘,于2020年5月15日或之后作出公司股份的转让在没有获得法院的认可令的情况下属无效。
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所发出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有关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函,以及鉴于可能产生的且与公司股份转让有关的该等限制及不确定因素,对于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随时根据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一般规则行使其权力,暂时中止任何有关公司股份的服务而不作通知。这可能包括暂停接受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香港结算已接收但尚未重新登记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的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且香港结算将保留通过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相应地记减有关证券数量,以抵销已记存的股份数量的权利。一般而言,该等措施将于清盘呈请被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或公司已从法院取得必要的认可令当日起停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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