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康宏环球(01019-HK)公布,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香港上诉法院在CACV 197/2020(原高等法院案件HCA 399/2018)审理了康宏财务有限公司,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就夏利士法官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在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决的上诉申请。原讼裁决涉及康宏财务申请向曹贵子发出资产冻结令。
在上诉聆讯当天,上诉法院批准了康宏财务的上诉申请,且将原讼裁决撤销。根据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的法庭命令,上诉法院向曹贵子发出全球资产冻结令,述明直至HCA 399/2018正式审讯(包括审讯期间),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曹贵子不能:(1) 将其任何香港境内的资产移出香港,不论该等财产是否在其本人名下,亦不论该等财产由其独有或联名拥有,上限为769,581,153.66港元;或(2) 以任何方式处置、处理或减少其任何资产的价值,不论该等财产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不论该等财产是否在其本人名下,亦不论该等财产由其独有或联名拥有,上限为769,581,153.66港元。
此禁制令尤其包括(但不限于)曹贵子名下注册或持有的Broad Idea International Limited(一间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份或其变卖所得的净收益。为方便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参考,诚如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的公告所披露,HCA 399/2018由康宏财务于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向曹贵子及康宏若干前任管理层成员提诉,追讨康宏财务因上述人士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之前进行的一连串不当交易而遭受的损失及损害,金额约为715,000,000港元。继(1)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及八日香港廉政公署(“廉政公署”)拘捕若干公司的前任管理层成员后(公司已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发出公告披露),公司的管理团队进行了改组,及(2)公司现有管理团队发现若干交易对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造成损失而必须展开法律程序,因此展开一系列法律程序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上诉法院在CACV 197/2020(原高等法院案件HCA 399/2018)向曹贵子发出全球资产冻结令的原因(裁决理由将稍后颁下)是上诉法院接纳康宏财务向曹贵子申索高达769,581,153.66港元的损害及损失赔偿有胜诉机会的案情,而且基于HCA 399/2018的申索性质,以及基于曹贵子在二零一七年之前的关键时期担任公司及/或康宏财务的事实董事时的所作所为,曹贵子卷款的风险相当高。
在HCA 399/2018开展之后,廉政公署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落案起诉曹贵子及若干本公司的前任管理层成员,罪名是在以作价89,400,000港元收购信盈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交易中串谋诈骗联交所、公司及其董事会及股东,上述收购交易亦正是康宏财务在HCA 399/2018中寻求撤销的其中一项交易(或向曹贵子及其他相关被告人申索替代性赔偿或衡平法赔偿)。
曹贵子及其他人等就该等指控的刑事审讯已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在香港区域法院展开,案件编号为DCCC 678/2019。截至公告发出当日,审讯仍在进行中。根据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香港进行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HCA 2922/2017)中存档的传讯令状,公司指控曹贵子连同其联系人透过采取一致行动,在二零一七年或更早时通过一系列不当操作,非法滥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资金。该等操作包括循环融资协议和各种不正当交易,导致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根据该等法律程序中存档的状书,公司指称在该等一致行动中,曹贵子在所有关键时刻均表示自己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且担任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的事实董事。控方在上述刑事审讯中呈堂的证据也证实了公司的案情,即据称曹贵子在约二零一七年四月期间曾经书面承认自己是公司的50%股东。根据公司在HCA 2922/2017的申索陈述书中所述,曹贵子透过委任其联系人出任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要职,从二零一三年起逐步取得本公司的拥有权及控制权。因此,上述最新的上诉法院颁下全球资产冻结令的判决,加强了在HCA 399/2018中(通过康宏财务)对公司的财务保障,因为这能令曹贵子的资产受制于全球资产冻结令。如果康宏财务最终在HCA 399/2018的审讯中取得胜诉,则可以利用曹贵子受制于全球资产冻结令的资产执行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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