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引导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作用,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银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和四中全会,以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整治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和乱象,支持保险资金发挥长期稳定优势,积极开展权益类资产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增强经济运行中长期发展韧性。目前,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配置较为稳健。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余额为4.38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22.57%。其中,长期股权投资1.95万亿元,占比10.05%;股票1.54万亿元,占比7.95%;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0.54万亿元,占比2.76%。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将自主决策权交给保险公司,我们借鉴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经验,立足行业的市场需求和监管实践,制定了本《通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偿付能力水平充足、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适度提高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积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
二、制定《通知》的原则是什么?
《通知》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在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将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权交给保险公司,相应风险和责任也由保险公司自主判断并自行承担。二是坚持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建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分类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投资实行差异化监管比例,分为不同监管比例档次,改变以往监管政策“一刀切”和“差公司生病、好公司跟着吃药”的情况。三是坚持审慎监管。综合运用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险因子、集中度等指标,结合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结果,加强保险公司特别是风险公司和重点公司的监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四是坚持服务保险保障。通过分类监管和适度提高投资比例,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推动权益投资回归服务保险保障业务的本源,同时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共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设置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八档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最高可到占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主要考虑是在差异化监管基础上,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二是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从防范风险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保险公司,不得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的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不得超过15%。对于被动原因造成超过监管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三是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针对以往出现的盲目投资、投资冲动带来的过度投资、频繁举牌等不理性行为,在现有指标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集中度监管指标。《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进一步分散类别和品种投资风险。
四、《通知》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投资方面还有哪些要求?
除了实施差异化的比例监管、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等措施外,《通知》还提出多方面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稳健投资,切实防范投资风险。在投资理念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原则,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配置策略方面,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和非上市权益类资产风险特征,制定不同配置策略,强化投资能力建设,重点配置流动性强、业绩较好、分红稳定的品种;在投后管理方面,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投后管理;在资产分类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资产分类的监管要求,按照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因子,准确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五、《通知》对市场有何影响?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支持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通知》发布后,保险公司的自主运作空间将得以加大,配置权益类资产的弹性和灵活性不断增强,最高可占到上季末总资产的45%。
总体来看,《通知》可以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带来更多资本性资金,对市场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
六、对需要调整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保险公司,《通知》如何予以安排?
《通知》发布后,部分保险公司需要执行较低的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从这些公司现有资产配置看,实际涉及调降规模的公司数量并不多。对于少数需要调降投资规模的保险公司,《通知》设置了较为灵活的过渡期安排:一是现有投资超过规定配置比例的,应当在12个月内逐步调整到位;超过集中度比例的,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但无需卖出。二是对处于风险处置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综合考虑公司实际和外部环境,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则,制定更为稳妥的比例调整和过渡期安排方案,平稳有序处理。此外,《通知》还规定,因偿付能力大幅下降、监管处罚、突发事件、市场变化等情况导致超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调整至满足监管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整时间。总体来看,《通知》综合考虑不同情况,均设置了相对较长的过渡期,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七、下一步主要工作是什么?
银保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偿二代和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框架下,持续不断强化分类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权益投资监管模式,支持保险公司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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