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协会降级冤不冤?
民政部官网9日发布《关于降低23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公告》指出,决定将中国中药协会的评估等级由4A级降为2A级。此前,该协会因表彰鸿茅药业等企业而备受争议。
众所周知,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各个方面,都能通过达成共识,并在得到民政等部门批准同意后就能成立。因此,协会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行业、行为等的自律组织,也有自律的规范、制度和要求等。
也正因为如此,协会的各种行为、行动、活动,包括协会自身的管理、运行等,都必须符合规范,必须依法、合规、有序,符合社会公德和社会共识,而不是协会自作自画,想怎么弄就怎么弄。
很显然,中药协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基本规范和要求,而成为了利益的工具和牟取利益的平台。因为,将一家被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的企业评定为“2018年度中国中药行业社会责任明星企业”,不只是不负责任,而且是鼓励企业弄虚作假、鼓励企业进行非法或夸大事实进行广告宣传、鼓励企业不要履行社会责任。更严重的是,在事件发生后,协会不仅没有及时回应舆论和公众质疑,反而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直到实在推不过了,才极不情愿地发了一封致歉信,并承认了收取评选费用。更直接地说,就是谁缴的钱多,谁就能评上。否则,再好也没有用。
一个协会,成了利益的奴隶,还怎么能够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引导企业加强自律。不仅发挥不了正面引导作用,反而会产生负面影响,会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以及公信力,把企业引到相反的方向。就像把鸿茅药酒被评为“2018年度中国中药行业社会责任明星企业”一样,还怎么能够产生正面导向作用呢,岂不要求其他企业也像鸿茅药酒一样,只要为了自身利益,可以不顾一切,包括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
实际上,真正的协会,应当帮助、引导协会内企业更好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更好地遵循市场规律、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更好地规范企业行为,在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诸如贸易纠纷时,帮助企业了解信息、掌握情况、及时应对,组织企业加强学术、业务等方面的交流,推进企业间的合作等,而不是整天围绕评比、考察等做文章,给协会增加收入,给协会人员谋取利益。
可以这样说,中药协会被降级,且一降两级,完全是咎由自取。按照其行为,降级已经是最轻的处罚,严格地讲,出现这样的行为,就应当停业整顿,甚至直接取缔。因为,其导向作用实在太差,产生的影响也太过恶劣。
现在的问题是,类似于中药协会这样的社会组织,可能并不在个别。相当一部分组织,都存在类似问题。所不同的是,其他组织选择的评比、考察等,没有达到中药协会这样恶劣的地步,也没有评比像鸿茅药酒这样社会反响太大的企业。那些借协会名义,组织各类行业评比、论文评比,授予各种“金字招牌”的行为,极少有是行为规范的,是不是用利益进行交换的。即便一些拉着官方一起进行的评比,也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存在着利益交换和交易。
这次民政部门通过评估的方式,对23家社会组织实施降级,是必须的,也是一种有效的生为方式。只是,民政部门在做出这种惩罚的同时,是否对连续受到降级等惩罚、且社会形象不好的社会组织,给予撤销或取缔呢?尤其像中药协会这样的社会组织,不仅出现了引发社会强烈反响、产生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且连续两年检查都是基本合格,就不该再留在社会组织的行列中,至少应当停业整顿,为什么还保留其社会组织资格呢?难道社会组织也是终身制,成立了就不能撤销或取缔吗?
我们不是跟中药协会过不去,而是中药协会的行为,确实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不仅失去,而且产生的负面作用与影响大于正面的。所以,评估也好,检查也罢,应当标准更高一点,要求更严一点,处罚更严厉的一点。罚酒三杯,对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是没有任何好处的,也是很难有效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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