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郑州银行(06196-HK)公布,近日,该行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就该行金水东路支行与河南天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景沪商场有限公司、郭景阳、杨瑞、戚景会、郭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一(河南天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6亿元及利息约1887.59万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被告二(洛阳市景沪商场有限公司)、被告三(郭景阳)、被告四(杨瑞)、被告五(戚景会)、被告六(郭景伟)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目前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且被告偿债能力及抵押物的变现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存在无法按期收回上述款项的风险。该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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