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根据银保监会2020年立法计划,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办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对修改稿开始征求意见。对照《办法》修订前后内容来看,修改稿主要根据当下保险行业发展的新变化、新趋势进行了修订。
如在《分支机构设立》中,修改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在保险业务许可证方面,修改稿进行了完善补充。比如,新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自取得保险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其保险许可证失效”等表述。
此外,修改稿中新增了《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分支机构撤销》两章。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分支机构可在申请设立时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变更营业场所,不可跨经营区域变更;保险公司因战略调整或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等,可提出分支机构撤销申请;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审慎决策,程序规范,控制风险,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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