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安集团(01222-HK)、位元堂药业(00897-HK)与中国农产品(00149-HK)联合公告,中国农产品已于2011年10月24日于香港对王秀群及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九)提起法律诉讼,内容有关中国农产品因王秀群及天九违反就中国农产品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权益而订立的2007年买卖协议的多项条文而正向彼等寻求(其中包括)损害赔偿;王秀群及天九已对中国农产品提出反申索;(审讯于2019年2月、3月及6月进行;本金总额为3.76亿港元的两份文据,于中国农产品集团的财务报表中按账面值3.76亿港元入账,连同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的应付利息约2.78亿港元,分别于2020年中期报告的综合财务状况表中列作流动负债。
宏安、位元堂及中国农产品谨此通知其各自股东,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院已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一项判决。根据判决,法院裁定(其中包括):王秀群及天九须因中国农产品就白沙洲农副产品的股份价值大幅低于王秀群及天九所担保者所遭受的损失和损害而向中国农产品支付损害赔偿总额5.1亿人民币;王秀群须因其未能协助中国农产品或白沙洲农副产品取得有关土地使用证而向中国农产品支付象征式的损害赔偿1港元;中国农产品有权自中国农产品根据第一份文据(即净利润偏差)结欠王秀群的款项中扣除5421.1万港元;由于须向中国农产品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大于文据项下的应付款项,故王秀群及天九不得针对中国农产品强制执行文据;及王秀群及天九有关(其中包括)中国农产品促使及/或促成白沙洲农副产品之股份转让回被告之颁令的反申索被驳回。
在此情况下,中国农产品无需根据文据向王女士或天九支付任何款项。于扣除文据项下应付的总金额后,中国农产品正在就向王秀群及天九收回损害赔偿寻求法律意见。此外,由于王女士及天九提出之反申索被驳回,中国农产品继续为白沙洲农副产品之法定实益拥有人。
据中国农产品法律顾问告知,当事方须于判决之日起28日内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根据判决及鉴于中国农产品是位元堂的附属公司,而位元堂是宏安的附属公司,中国农产品的财务业绩将综合并入宏安及位元堂的综合财务报表,宏安、位元堂及中国农产品各自的管理层正在评估有关潜在财务影响对宏安集团、位元堂集团及中国农产品集团业绩的影响程度及时间,尤其是会否有对宏安集团、位元堂集团及中国农产品集团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业绩财务影响的量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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