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大森控股(01580-HK)公告,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接获债权人代理律师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8(1)(a)条或第327(4)(a)条所发出日期为2021年1月19日的法定要求偿债书,当中要求公司于法定要求偿债书送达之日起计三周内支付金额130,000港元(即公司根据公司与债权人所订立日期为2017年6月29日的认购协议向债权人所发行本金额为2,000,000港元的债券的未支付利息),否则债权人可提交针对公司的清盘呈请。
公司现正考虑就此寻求法律意见。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亦请留意,公司已建议透过实施债权人计划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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