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冠华国际控股(00539-HK)公布,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期间,公司管理层获提供日期为2020年12月11日的联合信用额度合约(该合约)文本,由江门市新会区冠华针织厂有限公司(公司的附属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若干银行(作为贷款人)订立,据此,贷款人同意向新会冠华授出信贷融资,总额为9.9401亿元(人民币.下同)。由于公司的香港管理层过往并不知悉该合约及信贷融资,彼等已即时要求新会冠华的首席会计师(中国附属公司会计师)确认该合约的存续及背景,以及提供进一步资料(包括该合约项下的信贷融资提取及最新状况)及其他相关文件。然而,于公布日期,公司的香港管理层仍在向中国附属公司会计师(其于过去数周间申请多日病假)作出要求,亦尚待取得所要求有关该合约及信贷融资的资料或文件。
于2021年2月16日,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接获公司核数师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日期为2021年2月11日的函件,据此,核数师于2021年1月22日表明,于中国附属公司会计师协助下,彼等曾到访中国人民银行江门支行,并分别取得新会冠华及江门锦丰科技纤维有限公司(公司的附属公司,连同新会冠华统称为“该等附属公司”)的两份信贷报告。核数师注意到,该等信贷报告载有该等附属公司的若干尚未偿还借款,合共9.46亿元,当中部分可能并无计入集团先前期间的综合财务报表内。
核数师于函件内进一步表明,彼等已暂停准备审核公司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业绩,并将不会恢复审核,直至审核委员会审核有关事宜已获令人信纳地完成为止。
鉴于上文所载的事宜性质,紧随知悉该等事项后,审核委员会已邀请核数师澄清及就载列于函件内的发现提供进一步详情,以及要求董事会解释及调查问题。董事会已积极启动步骤调查事宜,尝试确定该合约的真实性,并自(其中包括)核数师及中国附属公司会计师取得有关信贷融资及该等借款以及信贷融资及该等借款是否及如何互相关连的进一步资料。
然而,于本公布日期,除该合约及该等信贷报告外,董事会尚未接获就向审核委员会作出报告而言有关信贷融资及该等借款的足够详情及资料,并待核数师回应。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2月16日的公布所披露,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黎頴麟先生及马德民先生以及R&H Services Limited的Edward Alexander NilesWhittaker先生已就重组获百慕达最高法院在“非强制”基础上委任为公司的共同及个别临时清盘人(共同临时清盘人)。董事会已知会共同临时清盘人有关上述事宜,且将与共同临时清盘人携手合作,审阅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信贷融资及该等借款。倘审核委员会及/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或适宜,彼等可能进一步委聘专业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独立鉴证专家),并就信贷融资及该等借款寻求意见。
公司将适时就上述各项及公司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审核进度的任何重大更新作出进一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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