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政府计划提交附属法例,实施《公司条例》中关于公司登记册内个人资料只可在具有合法目的及有必要时被查阅的条文。香港董事学会赞同新查册安排。
新安排下,查册并不会被禁止。《公司条例》仍允许公众查阅公司登记册的资料,前提是查阅目的符合条例规定。查册的一个主要目的,在于确定某公司的董事的身分。
新安排下,董事可以指明在公司登记册显示一个“通讯地址”,而身分识别号码只会部分显示。有这些资讯,在一般情形下已经可以让查册人士取得足够资讯确立董事身分。为一般法律程序而向董事送达文件,公司的注册地址或董事提供的另一指明作送达用途的地址已经足够。
新安排下,亦会有机制允许“指明人士”(例如,公司小股东,金融机构,某些专业团体,追讨欠薪的雇员等)申请颁令以取得董事的通常住址及身分识别号码的全部,法庭在合适情况下可以批准披露该等资料。公司注册处在未能透过通讯地址与董事取得联络时,也可以披露其通常住址。政府部门及执法机关也可以透过公司注册处取得董事的完整个人资料,进行执法工作。
香港董事学会一直以来认同公司董事须接受问责,然而这问责不须凭藉公开取览董事的个人住址和身分证明号码的全部来实现。关键是有渠道确立董事的身分。新安排下,公众有渠道取得资料,足够避免董事逃避问责逍遥法外。
该会提出可以向其它国家地区学习,制定更容易查证董事身分而不会滥用个人资料的机制。可以效法澳洲,向每位董事发出正式的、个人的“董事身分识别码”Director Identification Number (DIN),在其生平任职董事的事业单位都必须用同一 DIN 核实认证,可以更容易追踪同一董事于不同时期在不同的事业单位的参与。能方便追踪,可以更有效打击防范董事关一公司开另一公司逃避欠薪等的“凤凰活动”,令涉事董事更难躲避追究。但对于忠诚履职的董事而言,“董事身分识别码”DIN 不会是负担,还可以是其个人信誉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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