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协合新能源(00182.HK)公布,于2021年6月3日,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该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卖方)、方正县江湾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租人)及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人)以订立下列协议之方式协定融资租赁安排:(a)卖方、承租人及融资人订立买卖协议,据此,融资人将向卖方购买用于经营发电站之若干机器及设备,购买价为人民币2.44亿元(约2.94亿港元),以便将设备租赁予承租人;及(b)承租人与融资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承租人将于融资期向融资人租赁设备,作为代价,承租人须按季度向融资人支付租赁款。
融资期内首36个月之适用利率相当于相关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可能不时公布)加0.73%之浮动利率。第一期季度租赁款之相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2021年2月20日公布之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4.65%),导致第一期季度租赁款之适用利率为5.38%。融资期内余下60个月之适用利率相当于相关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45%之浮动利率,导致第13期季度租赁款之适用利率为6.1%(假设当时适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65%)。假设融资期内首36个月之适用利率为5.38%,以及融资期内余下60个月之适用利率为6.1%,则租赁款总额将约为人民币3.09亿元(约3.73亿港元)。
融资租赁安排乃于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让集团可取得其营运所需之财务资源及需要使用之若干设备、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董事认为,融资租赁安排之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之整体利益。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融资租赁安排项下之交易将不会导致集团录得任何出售收益或亏损。
该公司根据买卖协议将产生人民币2.44亿元之总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作收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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