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云游控股(00484.HK)回应前任董事汪东风先生订立的增资协议,公司指在增资协议和收购中的作用据公司中国法律顾问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据称公司为增资协议的其中一方,被告一为收购义务人,而公司及汪先生对被告一的收购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据中国法律顾问告知,根据民事诉讼,原告称根据增资协议的有关条款,公司及汪先生承诺对被告一的收购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条款,据称公司参与其中并对被告一于增资协议下的收购义务负有责任。
公司与原告、被告一和被告二概无关连,公司亦不认可民事诉讼中述称的任何请求。公司为查明公司的任何董事或员工是否参与增资协议及/或可能伪造公司印章将采取的行动。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有效性的评估以及与此相关的调查及/或将采取的补救措施。
云游控股于5月14日公布,公司近期获悉萍乡市汇盛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就合同纠纷诉阮谦(被告一)、公司、公司前任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及首席执行官汪东风,及萍乡市财智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连同被告一、公司及汪先生,统称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原告宣称其(作为投资者)与被告于二零一七年九月二日订立增资协议,据此:原告同意向被告二投资金额人民币5亿元;及于该等投资后,原告将持有被告二20%的股权。此外,根据增资协议,被告一应于相关投资期后向原告收购上述20%的股权幷且向原告支付相关利息(收购),公司及汪先生对收购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原告宣称,被告一于相关投资期后未能完成收购,并提出(其中包括)下列诉求:1. 被告一收购原告持有的被告二20%股权并向原告支付收购价款之欠付款项及相关逾期利息合计约人民币621.5百万元(计算至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2. 原告向被告支付与民事诉讼相关的合理费用,并支付诉讼费;及3. 被告二、汪先生及本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经过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基于现有信息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公司与原告、被告一及被告二概无关连,公司亦不认可民事诉讼中述称的任何请求。公司现正收集信息及寻求法律意见,并将采取积极措施维护集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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