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券时报,从投行人士处获悉,上交所科创板审核中心与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在6月15日均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东穿透核查的通知》,称股东穿透核查应当把握好重要性原则,避免免责式、简单化的核查。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律师实事求是发表意见后,可不穿透核查。对于“持股较少”情形,沪深交易所明确称,原则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的,可认定为持股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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