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大森控股(01580.HK)公布,日期为2020年6月29日的公告,内容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发出的,由原告曹咏盛先生的代理律师针对公司作出的诉状。
于2020年11月9日,原告以传票的形式针对公司申请简易判决(其中包括)下列:
(1) 清偿债券项下到期及应付的本金总额2,500,000港元;
(2) 原告根据与债券有关的债券文据所享有的利息;
(3) 原告诉讼成本;及
(4) 进一步或其他救济。
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以原告为受益人,就传票授出法令,而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收到经盖印的法令。于2021年8月10日,法院就上述第(3)项指明的原告成本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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