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国银租赁(01606.HK)公布,该公司作为出租人与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哈密有限公司(一家位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国有企业,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承租人)于2021年8月11日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据此,(i)出租人以代价人民币10亿元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及(ii)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出租租赁物,租赁期为60个月。
租赁物为位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新能源电站设备。租赁物的账面净值共计约人民币10.4亿元。承租人不单独核算租赁物的税前及税后利润。
融资租赁合同乃由该公司于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该公司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有益于增加该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收入,符合该公司业务发展策略。董事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该公司及该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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