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称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对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
办法全文指出,征信机构与境外征信机构合作的,应当在合作协议签署后、业务开展前将合作协议报告中国央行。
办法并规定,征信机构向境外讯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信用讯息查询产品和服务,应当对讯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讯息用途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信用讯息用于跨境贸易、投融资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人行指出,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对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一定的业务整改过渡期。过渡期内,人民银行将加强对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分步骤推动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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