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报告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于每年5月31日前年度报备时,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一并向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自查自纠报告。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以及承担民事责任情况;(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情况;(三)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情况;(四)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五)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情况;(六)事务所职业风险防范情况;(七)事务所在信息安全维护方面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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