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低于C类;(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健全的证券出借业务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四)参与股票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股票投资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五)参与债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不受前款第(四)(五)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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