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指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參與證券出借業務,也可以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風險綜合評級不低於B類,最近一年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低於60分;(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結果不低於C類;(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健全的證券出借業務操作流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四)參與股票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股票投資管理能力且持續符合監管要求;(五)參與債券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且持續符合監管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不受前款第(四)(五)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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