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五)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六)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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