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国中免、海南免税、中免日上、中出服免税、中侨免税、王府井、深圳免税、珠海免税、海旅免税、海控免税10家免税企业开展行政指导。
执法稽查局负责人强调,免税企业向境内消费者销售已进口的商品,适用境内法律,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项规定,“免税不免责”。一是严格履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对法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显着标识和供消费者确认。二是全面履行质量担保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品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在七日内主张退货,七日后主张换货、修理等,不得设置额外门槛和条件。三是完善商品信息披露。对免税品和非免税品要区分不同销售页面、明确标识商品类别、规范明码标价,不得打着“免税”旗号误导消费者购买非免税品。四是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畅通拓宽售后渠道,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解决效率,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促使更多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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