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泸州老窖公告,由于部分有意向回售的投资者未按期申报,公司拟实施二次回售,回售申报日另行公告,此次回售不可撤销,其他回售条款不变。已正常申报回售登记的投资者,无须参与二次回售申报。2023年12月4日仍为回售资金发放日,公司将对全体有效申报回售的“22泸窖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现就“22泸窖01”实施二次回售征求意见,若投资者对此二次回售安排有异议或疑问,请于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1月14日联系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若在上述时间内无反馈意见,视为全部投资者无异议,同意发行人设置二次回售。(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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