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管局12月18日宣布已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香港法例第584章)(《支付条例》)完成对TNG(Asia)Limited(TNG)的调查及纪律处分程序。金融管理专员对TNG违反《支付条例》第8Q条,未能符合其附表3第2部第6(2)(b) 条(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及第5(1)(d)条(审慎及风险管理)的最低准则,处以谴责及1,575,000港元罚款。
金管局助理总裁朱立翘表示:“对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而言,稳健的管治安排和内部管控制度,以及管理层和员工强烈的合规意识,是有效风险管理框架中非常重要的支柱。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应参考金管局的相关指引及通告,采用合适的管治制度及内部管控以管理其运作风险,并为员工提供足够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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