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管局12月18日宣佈已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香港法例第584章)(《支付條例》)完成對TNG(Asia)Limited(TNG)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TNG違反《支付條例》第8Q條,未能符合其附表3第2部第6(2)(b) 條(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及第5(1)(d)條(審慎及風險管理)的最低準則,處以譴責及1,575,000港元罰款。
金管局助理總裁朱立翹表示:「對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而言,穩健的管治安排和内部管控制度,以及管理層和員工強烈的合規意識,是有效風險管理框架中非常重要的支柱。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應參考金管局的相關指引及通告,採用合適的管治制度及内部管控以管理其運作風險,並為員工提供足夠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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