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12月18日,香港财库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稳定币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就法币稳定币发行人设立监管制度。
随着区块链(blockchain)及分布式帐本技术(DLT)的普及,虚拟资产近年的发展十分迅速。政府于前年十月发表《有关虚拟资产在港发展的政策宣言》,表明会在“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下,致力完善有关虚拟资产的监管框架。就此,政府已透过修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引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确保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符合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国际标准,以及保障投资者。发牌制度已于去年六月实施,现时共有三家交易平台获发牌照。
随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制度的实施,政府及监管机构将继续完善有关虚拟资产活动的规管框架。其中,我们观察到,传统金融体系与虚拟资产之间的联系越趋紧密。当中,稳定币――尤其与法定货币维持相对稳定价值的稳定币――在Web3和虚拟资产生态系统中的角色越趋明显,法币稳定币有可能发展为获普遍接受的支付媒介,因此有机会对货币与金融稳定构成较迫切风险。因此,政府认为有需要就法币稳定币发行人设立稳健和适切的监管制度以缓减相关风险,并为法币稳定币用户提供保障。这亦有助缔造便利环境,促进稳定币生态系统及相关行业的可持续和负责任发展,从而提升金融活动的效率和促进行业创新。
在制定拟议稳定币发行人监管框架时,我们依循国际标准,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建议,建立一套既切合本地情况,亦与国际标准与惯例接轨的监管制度。
根据拟议的发牌制度,在《条例草案》下,任何人进行以下受规管的稳定币活动,均须获取牌照:
(1) 在香港发行法币稳定币的业务;
(2) 进行发行港元稳定币的业务;或
(3) 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其法币稳定币的发行。
监管制度的重点包括以下三项:
(一)储备方面,持牌人必须维持稳健的储备稳定机制,确保稳定币的储备资产由优质和具高流动性的资产组成,总值在任何时候都至少相等于流通的法币稳定币面额,并作妥善分隔和保管;
(二)为确保稳定币的持有人得到妥善保障,持有人应有权向发行人按面额赎回稳定币,赎回要求必须在不附带不合理费用以及在合理时间内处理;以及
(三)监管制度亦订明一系列打击洗钱、风险管理、披露规定和审计及适当人选等要求。
监管制度亦十分着重保障公众,并因此设有一系列其他要求。例如,只有指定的持牌机构可以在香港销售法币稳定币,当中包括:(i)获金融管理专员发牌法币稳定币发行人;(ii)认可机构(即银行);(iii)获证监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法团;及(iv)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条例草案》赋予金融管理专员一系列监管和调查权力,以有效落实制度。在监管方面,金融管理专员可订立规例和发出指引。调查方面,如金融管理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犯本制度下所订罪行或违反规定,可对其展开调查,并要求相关人士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提供调查,向裁判官申请搜查令等。
就是次立法建议,财库局和金管局(香港金融管理局)于去年进行公众咨询,获得广泛支持,咨询总结已于今年七月发布。希望立法会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让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能早日在香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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