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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2024年11月20日 下午13:51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11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丶深圳市财政局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於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并对相关徵税问题予以明确。《通知》明确,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丶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通知》还明确,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丶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徵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按照上述规定,深圳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1.5%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
根据《关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在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方面,深圳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後,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徵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在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方面,深圳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徵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徵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徵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徵收契税。

来源:大公文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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